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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号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1号

财考[2014]3号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2014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附件:

2014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

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资格审核、交费确认三个步骤。

  (一)网上预报名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4年3月31日至4月25日(网上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为8:00-20:00),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点击“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网上预报名。

  所有报名人员应当重新注册,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填写相关信息。预报名完成后,网上报名系统为报名人员生成预报名信息表,请报名人员下载打印,以备资格审核或现场交费时使用。应届毕业生还应下载打印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并签字。

  报名人员符合综合阶段考试的报名条件,但不能完成网上预报名的,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查询办理(查询电话010-88250110)。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专业阶段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二)资格审核

  首次报名人员、应届毕业生,以及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信息需要变更的非首次报名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5月5日至16日。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简称考试代理机构,地址详见附件),可以在上述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和地点。

  1. 首次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

  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持本人签名的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或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考试代理机构指定地点办理现场资格审核。

  2. 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应当持本人签名的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应届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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