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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2号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2号


财考[2014]4号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201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附件:

201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欧洲考区考生参加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

  1. 已报名参加2014年9月13日至14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2. 已报名参加2014年8月23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3.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4.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交费确认两个步骤:

  (一)网上预报名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4年3月31日至4月25日(网上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为8:00-20:00),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点击“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或直接登录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网上预报名。

  所有报名人员应当重新注册,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填写相关信息。

  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要求上传身份证件(应考时需携带)和毕业证书的扫描件;持国外学历证书的中国公民报名人员,还应当同时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尚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当下载打印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并签字,按要求上传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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