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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4年第一批)的公告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2014年第一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19家机构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
二、批准乌兰察布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4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营口环境评价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资质延续。
四、注销温州市鹿城区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所资质,批准温州市鹿城区竟成环境保护科学设计有限公司资质。
五、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科学研究中心等30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上述批准事项的相关情况详见附件。请上述第一至三项、第五项中的机构和第四项中批准资质的机构于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至三项和第五项中的机构应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二项中的机构和第四项中批准资质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手续。第四项中注销资质机构请于2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寄)回我部,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一至三项、第五项中的机构和第四项中注销资质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联系人:田蕴
联系电话:(010)66556045
个人证书相关手续办理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受理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1号楼鸿炜亿家大酒店一层西侧)
联系人:周申燕
联系电话:(010)84912680
附件:批准情况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月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月7日印发
附件:
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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