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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确认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新确认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
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4]6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发改投资〔2009〕8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拟重新确认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现将申请成为承担我委咨询评估任务评估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包括已承担我委咨询评估任务的46家评估机构),均可自愿提出一个或多个专业的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按所申请的每个专业单独准备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专业设置见附件3。专业“23其他”仅限具备综合经济专业咨询评估甲级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申请。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 (一)单位申请书 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材料档案封面(附件1); 2、单位申请表(附件2); 3、承诺书 (附件2-1); 4、单位简介(附件2-2); 5、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3); 6、单位股权结构及所属企业情况表(附件2-4); 7、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5,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8、近三年(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之间)完成的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绩表(附件2-6,按照本单位实际填写)。 (二)单位证明材料 1、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承担代部审查职能的工程咨询机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人员证明材料 1、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复印件; 2、上述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3、上述人员的社保、人事证明: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为在编人员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事业法人单位聘用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明细汇总表复印件。 (四)业绩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需提交所申报的近三年完成的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绩的委托合同(委托函),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还需提交批复(核准)文件复印件,项目名称应与填报的业绩表(附件2-6)相对应。获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应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 2、申请单位需按所申请专业提交评估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共10册(按项目总投资大小顺序提供,且至少包括1册评估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机构管理系统 》(http://203.207.195.67:8088/login.jsp,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完成填写、打印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二)单位证明材料和人员证明材料(第2项除外)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其他证明材料只需提交文本材料。 (三)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四)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在《管理系统》中打印申请材料档案封面(附件1)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五)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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