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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工商注〔2014128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冠“江苏”行政区划的
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科学制定冠“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条件,省局对《冠江苏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冠省级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2014年3月25日
 
 
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冠“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登记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非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登记注册,但名称前冠以“江苏”或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以下简称“冠省名”)的内资企业、“冠省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三条 “冠省名”的企业名称由省局负责核准,“江苏”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由最低行政区划所在地的工商局负责核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人为跨3个(含)以上省辖市登记的企业,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的著名、知名字(商)号称号的企业控股,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集团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其分支机构可缀以“江苏”字样:
(一)隶属企业法人的名称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
(二)冠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
第五条  新设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由登记机关通过网络远程报省工商局核准。
第六条  新设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交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文件:
1.投资人为跨三个(含)以上省辖市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著名、知名字(商)号称号的企业控股的,应当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直接向省局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查询意见。
第七条  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为冠省名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或《外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第六条(二)所列相关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报省局核准,也可以直接向省局书面报送。直接向省局书面报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第六条(二)所列相关证明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新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申请缀以“江苏”字样的,如分支机构本名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征+组织形式四项元素构成的,由省局负责核准。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局申请。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由登记机关通过网络远程报省局核准。申请人直接向省局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登记机关出具的查询意见。
新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申请缀以“江苏”字样的,如分支机构本名四项元素不全的,按《江苏省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核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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