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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4]61号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促进全国水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中央和有关地方财政设立了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4年4月9日

附件:

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内河运力结构调整和水运节能减排,提高船型标准化率和船闸通过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范围内,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以及建造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内河示范船给予的补贴资金。

  “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是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等。

  第三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规定期间内将船舶拆解、改造的船舶所有人和新建示范船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四条 补贴对象属于中央航运企业(含其控股子公司)的,其现有船舶拆解改造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其他现有船舶拆解改造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其中东部省份(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比例为50%:50%,中部省份(黑龙江、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比例为60%:40%,西部省份(陕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比例为70%:30%。

  新建示范船的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鼓励地方财政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补贴资金。

  第五条 补贴期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拆解的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第七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河南省和上海市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四)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

  第七条 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的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干货驳船为0.6。

  第八条 拆解的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第九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3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西江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四)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

  第九条 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拆解的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十条      改造或拆解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船舶种类为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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