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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英才3.0版--领军人才特别支持项目申请、确定和政策兑现的实施办法
市人才办关于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特别支持项目申请、确定和政策兑现的实施办法
 
常人才办〔20143

各辖市、区人才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龙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苏南人才名城建设的意见》(常发〔201327号)精神,大力支持海内外领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积极培育一大批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现就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特别支持项目申请、确定和政策兑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申请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特别支持项目的对象为:拟设立创业企业的领军人才,或已设立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领军人才本人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具有海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5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高的创业热情,能集中精力实施创业,并组成实力较强的创业团队,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 
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应拥有达到国际同行业前沿水平的自主核心技术,成长性好且具有突破性产业发展前景。
    3. 
拟设立或已设立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创业企业所实施的项目与前款所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一致。
   
2)正式提出特别支持申请时,该创业企业未在我市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未满6个月。
   
3)该创业企业是领军人才本人在我市的首家创业企业,为领军人才本人唯一的创业企业或为领军人才本人外地创业企业的控股企业。
   
4)领军人才本人在该创业企业注册资本首期出资中的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
   
5)知名创投机构已股权投资或已确定股权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者我市重点企业已股权投资或已确定股权投资2000万元以上。
   
6)协议约定的各方股权投资资金全额到账后,领军人才本人占股不低于30%。
    4. 
领军人才本人,以及已股权投资或已确定股权投资的知名创投机构、我市重点企业,一致承诺在确定特别支持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投资协议签订、首期股权投资资金到账、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等手续。
    5.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拟注册登记或已注册登记地所在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推荐申报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特别支持项目。
   
二、特别支持政策
    1. 
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为常州产权交易所)、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公司(由市人才办认定),按照与首先股权投资的知名创投机构或我市重点企业同股同价同进度的原则,对该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3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知名创投机构或我市重点企业股权投资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跟进股权投资。
    2. 
可享受《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龙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苏南人才名城建设的意见》(常发〔201327号)中所列支持领军人才创业重点企业加速发展的相应政策,以及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辖市、区专门的扶持政策。
    3. 
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协议约定的股权投资资金全额到账后,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辖市、区财政给予该领军人才创业企业30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
   
三、申请、确定程序
   
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特别支持项目的申请、确定坚持公平、择优、简便、快捷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发布公告。通过海内外媒体,以及我市龙城英才计划网中国常州网、《常州日报》、《常州晚报》等平台,同时向各类知名创投机构和我市重点企业,广泛发布公告。
    2. 
落地对接。未在我市设立创业企业的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由其领军人才(团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选择拟设立创业企业注册登记的创新创业载体。
    3. 
提出申请。拟设立创业企业的领军人才(团队)或已设立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在征得所在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推荐后,按要求向常州产权交易所书面提出给予创新创业项目特别支持的申请。
    4. 
尽职调查。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公司、常州产权交易所与领军人才(团队)和拟(已)股权投资的知名创投机构或我市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当面洽谈,并履行尽职调查手续。
    5. 
项目确定。常州产权交易所经相关程序并报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特别支持项目。
   
四、特别支持政策兑现
   
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公司在确认其他投资主体出资到账后,按照协议约定同比例办理出资手续并及时办理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等手续。
   
市人才工作部门会同所在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本《办法》第二条相对应的第23点中特别支持政策的落实。
   
五、组织实施
   
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特别支持项目申请、确定和政策兑现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常州投资集团、常州创业投资集团等部门、单位以及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推进,确保落实。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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