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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文化部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 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域平衡和行业平衡。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申报企业提交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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