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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资质〔2014〕15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电力业务许可证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现就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有关事项

  (一)豁免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 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豁免发电项目有关情况。

  派出机构要做好豁免项目信息报送与其他信息报送工作的统筹,避免企业重复报送,并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报送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项目信息。

  派出机构开展豁免实施工作时,要做好与许可工作的衔接,并对发电项目豁免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简化部分发电业务的许可申请要求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 总装机 6MW(不含)以下小水电;

  2.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3. 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1. 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2. 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二、完善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

  (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二)做好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备案管理

  1. 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属于输电、供电业务。电力企业从事跨国(境)电力交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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