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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2015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2015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
日期:2014-04-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4-2015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
本规划高度关注OECD发布的《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以下简称BEPS报告)所描述的跨国税源风险的一系列重点和热点,表明了我们的一些看法和认识,归纳了近年来各地在实践中发现并应对的部分典型风险,提醒跨国纳税人予以重视,并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国际税收遵从管理中采用的主要策略和手段,旨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促进税企沟通和纳税人自我遵从。
一、我们对BEPS报告若干问题的关注和看法
近年来,OECD根据G20政治领导人的要求制定发布了BEPS报告及其行动计划,引起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BEPS报告及其行动计划不仅会带来国际税收规则的巨大变化,而且对跨国企业的运营模式、税收筹划和纳税遵从都将产生重大的挑战。我们对此密切关注,并结合我省征管实践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希望企业予以重视:
充分考虑市场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
BEPS报告提出转让定价的结果与价值创造要一致,并提出要结合对价值创造的分析,考量收入在各个管辖权范围内的分配。我们认为市场在企业价值创造和利润实现中具有独特的、重大的意义和作用。为此我们一是坚持《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提出的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理念,并在跨国公司全球利润分配中予以体现;二是在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谈签及企业同期资料准备中,如运用利润法对利润进行分割时,将市场要素作为分割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体现其应反映的利润;三是对于在中国拥有重要市场份额的跨国公司,我们不仅希望企业在集团价值链利润分配中加入市场因素,而且希望企业充分考虑到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巨大的市场和旺盛的需求带来的特殊性,在利润分配中相应体现这一“特殊性”。
征税权必须与经济活动的实质相一致
BEPS报告提出征税权必须与经济活动的实质相一致。我们认为,企业不应通过设立壳公司或没有经济实质的实体,人为将应税所得与产生应税所得的经营活动相分离,以规避我国税收管辖权或侵蚀我国税基。我们将充分运用现行税法关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一般反避税等规定以及避税港情报交换等手段,对境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的企业行使居民管辖权,对没有经济实质的壳公司予以穿透,对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纳税人否定协定待遇,对错配安排造成的双重不征税、少征税、缓征税的问题要加大征管的力度,并为完善我国纳税人相应报告、披露制度向总局积极建议。
企业经济活动与纳税申报要一致
BEPS报告提出实际经营活动发生地与利润的纳税申报地要一致,并认为实际经营活动一般是通过销售、工人、工资和固定资产等要素确认的。我们认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确定,不仅明确了纳税申报地,也明确了其利润归属。对接单制造为主、没有特殊无形资产的跨国集团而言,当其在华子公司的工人、工资、固定资产在全球集团中占有重要比例时,该子公司的利润分配要与这一比例相适应、相同步、相匹配;跨国公司增加在华子公司的研发、营销、管理等职能的,应随之体现在华公司利润的增加,不能再按简单加工商的定位对应低水平利润;反之,剥离相关职能至境外的,要考虑是否做相应的补偿支付。我们高度关注中国企业在全球集团中的利润占比,希望跨国公司予以重视。
增加转让定价文档的透明度
    BEPS报告提出,转让定价的关键问题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税务机关而言,很难了解跨国公司的全球价值链,对纳税人而言,准备不同国家的转让定价文档,也增加了企业遵从成本。对此,我们认同OECD的判断和倡导,鼓励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除按我国税法规定实时准备本企业相关资料外,还应主动加强与母公司和税务机关的沟通,提供全球集团组织架构、经济活动、利润分配和各国缴税的相关信息,促进税企的信任和合作。
重新审视数字经济下的来源地征税权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跨国公司可以不需要在一国设立实体或实质性出现,通过互联网就可以提供数字服务或产品并取得跨国所得,对传统来源地原则的应用和税权划分提出挑战。我们在实践中已经遇到各种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通过网络、远程监控等方式提供,因难以判定构成非居民常设机构,原有的来源地征税权已无法实现。我们认为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要引入新的概念,避免数字经济下的征税权在来源地和居民地的配置失去公平,企业也要高度重视以上问题给自身遵从带来的税收风险。
关注安全港规则在转让定价中的运用
BEPS报告提倡各国以合作来解决全球避税的问题,但也不否认各国仍然可能采取更为严厉的单边举措以防止利润的转移。我们注意到印度政府去年发布的安全港规则,该规则对13类跨国关联交易安全港的具体量化标准进行了明确。江苏也有相同或相似的跨国关联交易,我们不否认中印两国之间的差异性,但更应肯定两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相似性,我们现在虽然没有相应的安全港立法,但我们在跨国关联交易风险监控时,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安全港标准亦作为重要的参考,希望企业有更多的全球视野加以统筹和认识。
企业应加强税务治理和内部控制
BEPS报告提出企业应将税务治理和纳税遵从作为企业治理和更大范围内风险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内部控制是企业防范转让定价风险的首要环节,跨国公司应遵从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税法和各项规定,董事会应制定并执行税务风险管理策略,特别是涉及跨国交易、关联交易方面。我们高度重视并正在采取措施对企业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希望企业予以关注和配合。
二、跨国税源风险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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