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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06-09 10:45:53  来源:市应急办

    为依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应急征用工作,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切实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常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常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该办法有关内容,现就该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近年来,突发事件呈现出频发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如何高效利用政府各项管理资源,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的重中之重。常州市应急办通过对全市21家单位和部门调研发现,近五年来,全市累计有11家单位和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应急物资、场所,因为缺少相关配套规定,征用过程中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和问题,贻误了应急处置的最佳时期,降低了应急处置效率。

    二是新时期依法行政的需要。2007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后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则更加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这些规定为各级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征用各类物资和场所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过于原则,实践中无法据此有效开展征用工作。为了提高抗灾救灾能力,切实保护公众利益,市政府有必要制定配套程序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征用机制。

    三是推动应急管理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办法》制定出台,明确了应急征用的启动程序、规范了应急征用物资储备与管理,细化了应急补偿标准和程序,落实了应急补偿经费,既保障了征用单位、征用实施单位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应急征用的强制性,同时也保证了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权益,为应急征用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分总则、征用实施、征用补偿、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二条。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八条)为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订目的、依据,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的概念含义以及应急征用的适用范围、对象、实施主体和原则。

    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为征用实施,规范了应急征用实施行为。第九条明确了征用实施启动条件,第十条规定了应急征用主体,第十一条规定了应急征用实施主体,第十二条至十三条规定了应急征用实施单位的相关工作职责,第十四至十六条明确了应急征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第三章(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为征用补偿,明确了应急征用补偿制度。第十七条明确了应急征用补偿的情形,第十八条规定了征用补偿的形式,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详细阐述了应急征用补偿具体标准,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规定了征用补偿的具体操作过程,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落实了应急补偿经费。

    第四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为法律责任,规定了应急征用过程中征用者与被征用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

    三、《办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是明确了征用的总体原则。政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启动应急征用程序,体现了应急征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规定了应急征用坚持提前统筹、就近征用、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体现了在应急征用过程中对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是明确应急征用实施主体。由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往往涉及多单位、多部门联动联处,在确定有关物资、场所的征用实施主体时,往往无法准确界定。《办法》第十一条作了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下由政府指定的规定。并用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各类应急征用的实施主体,明确了各单位职责,防范在征用过程中出现部门职能交叉、推诿扯皮现象。

    三是明确征用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问题。在以往的征用过程中,只征不补或补偿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处置。《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应急征用补偿的范围、标准,补偿程序、第二十八条明确应急征用补偿经费应当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应急征用补偿经费进行审计监督。这样也落实了应急征用补偿的资金来源,保障了应急征用补偿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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