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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4]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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