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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7-1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我国“十二五”规划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的精神,落实《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国办发〔2014〕18号)品牌建设部署,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4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与对象评价范围为中国企业创建的企业品牌或产品品牌,产业范围涵盖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申请参加评价的品牌应具有较强的市场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连续三年盈利且近三年企业净利润平均值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农业)、5000万元人民币(服务业)、1亿元人民币(制造业)以上。

二、评价方式按照自愿参与、不收费的原则,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会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评价工作。质检总局委托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开展本次品牌价值评价。评价方法依据《品牌评价品牌价值评价要求》(GB/T 29187-2012)、《品牌评价 多周期超额收益测算法》(GB/T 29188-2012)等国家标准制定。根据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向有关企业出具评价报告,并协调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三、工作程序

(一)认真组织企业参加。本通知印发后,由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组织技术机构和有关专家就本次评价工作安排、评价方法、申报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等进行解读和培训,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本省(区、市)优秀企业参加。中央企业可将参评资料直接报质检总局。

(二)企业填报信息数据。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动员有关企业,企业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有关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并保证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企业可于2014年7月1日后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zlgls.aqsiq.gov.cn/)下载有关申报表格,根据主营产品所属产业类别选择附件1-4中相应表格进行填报。

(三)推荐单位审查把关。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企业信息和数据,结合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对企业填报的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存在较大误差的,应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四)上报企业数据信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省(区、市)参加品牌评价的企业数据信息和有关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企业汇总表),于9月30日前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报送至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五)技术机构汇总测算。由承担测算和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对上报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的各品牌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并根据相关品牌价值评价国家标准,对每个品牌开展价值测算评价,向企业、行业协会和各省级质监局出具品牌货币价值评价报告。12月中旬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四、有关要求本次评价工作由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总体牵头负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具体评价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有关企业参加评价,有关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组织协调。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要做好动员、评价、审核和发布等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和衔接,切实牵起头、负起责。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品牌建设、提升自主品牌国际竞争力的高度,认真组织做好本次品牌价值评价工作。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进度安排,保质保量完成评价和发布工作。

(二)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评价。一是做好企业的动员。按照自愿原则,动员符合条件的龙头和骨干企业积极参与评价工作。二是做好对企业的培训。向企业明确本次评价的意义和重要性,积极争取企业的配合。三是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要向参加的企业明确,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既是新时期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新举措,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总结企业品牌建设成效、宣传优秀自主品牌具有重要意义。

(三)认真做好评价审核。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企业申报的数据信息进行初审,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要会同相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可靠。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要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认真做好评价审核工作。

(四)认真做好宣传发布。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要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做好评价结果的宣传和发布工作。要通过发布评价结果,宣传中国品牌建设工作,推动中国品牌国际化,提升中国品牌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实现由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环节工作。一是坚持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得强迫企业参加评价;二是坚持不收费的原则,不得增加企业负担,申报、评价、结果发布、后续宣传等各个环节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三是服务企业的原则。要做好企业填报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向社会泄露企业信息和数据;四是严格自律。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评价工作科学、公正、规范,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借评价之机谋取利益。

五、材料报送地址单 位: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内16号楼三楼邮 编:100013

六、联系方式

(一)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联系人:黄 冠电 话:010-64525454 传 真:010-64525482 邮 箱:huangg1980@126.com

(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联系人:吴 芳电 话:010-58811575 传 真:010-58811746 邮 箱:wufang@cnis.gov.cn

(三)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联系人:高 勇 电 话:010-82262042 传 真:010-82260120 邮 箱:gaoyong@aqsiq.gov.cn

 

附件:

1. 2014年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农业)

2. 2014年品牌价值评价数据填报表(农业区域品牌)

3. 2014年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制造业)

4. 2014年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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