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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881X/2014-00069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4〕8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4-06-23 公开日期 2014-6-26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坛政办发〔2014〕8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茅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东城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金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金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金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评审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正式鉴定或评审,并投产或推广应用的,均可申请市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和有新颖性检索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不受鉴定或评审限制。

  (一)在重大技术开发中,攻克关键技术瓶颈,组织系统创新集成,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较大改进,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标准、计量等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咨询和决策意见,发挥明显作用的。

  第四条 奖励等级

  (一)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定,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特等奖为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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