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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4】15号)的文件规定:“本通知发布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本通知发布后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在拿到计划确认函的一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应备案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应携带以下资料至地税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资料包括:
1、年金方案备案批复函
2、年金计划确认函
3、年金方案
4、相关受托管理合同
5、分(子)公司参与年金计划的证明资料
6、江苏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