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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1号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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