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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文号:常人社发〔2014〕168号      

各辖市、区人才办、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升企业技术竞争力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常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1日


                                                   常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升企业技术竞争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和规范常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常州市人社局)推荐上报,并经上级批准设立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常州市人社局受省人社厅委托,负责管理全市工作站和创新基地,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及在站博士后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全市实际的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2.负责审核全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含基地分站)的设立资格并上报。
  3.负责对全市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4.负责博士后工作经费的审核以及培训管理人员。
  5.负责开展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辖市、区人社局负责协助常州市人社局管理本地区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配套政策,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作站、创新基地的申报、考核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工作站、创新基地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工作站和创新基地(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由一名领导分管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2.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站、联合培养、项目确定、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迁移、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服务工作。
  3.协助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
  4.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站或创新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
  5.每年向辖市、区人社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
  
  第三章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申报
  
  第六条工作站申报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创新基地申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工作站一般从运行情况良好的创新基地中推荐申报。
  第七条申报创新基地条件
  在常州注册的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和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性单位可申请设立创新基地,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中,研发型事业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应当不低于8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
  2.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实验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已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3.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应在10人以上。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5.区域性单位申报创新基地,必须能组织辖区内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申请设立基地分站,申请设立基地分站单位的条件可以略低于本条第一款前三项的要求。
  6.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请设立创新基地。
  第八条申报工作站条件
  在常州注册的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中,研发型事业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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