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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4年版)

 

《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01   来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执行核准制的项目。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江苏目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界定核准权限。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江苏目录》中明确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国家安全、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 

  (一)应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二)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列入《江苏目录》原属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现已下放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可要求其申请报告由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三)应由市、县(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重大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可要求其申请报告由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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