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五条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 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3.【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 二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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