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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工业部分)解读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工业部分)解读
发布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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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省政府日前以苏政发〔2014〕23号文发布了《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新目录),同时废止沿用多年的2004年版目录。 

  一、修订目录的原则 

  现行目录自2004年颁布以来,经济环境、市场条件、投资主体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此次新目录的修订,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对于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能力、可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如制盐、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造、乙烯改扩建等制造业项目由核准管理改为备案,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介入。 

  二是强化地方决策权,以纵向放权为主。对于现阶段仍需由政府核准的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的钾矿肥、磷矿肥、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其余尽可能下放至市、县(市)核准并明确责任。 

  三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的综合作用,加强政策工具间的协调配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 

  二、修订情况 

  一是从整体上看,此次修订取消和下放力度较大。与2004年版目录相比,新目录在我省前一阶段已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取消了 19类核准事项,其中制造业领域取消10类项目核准。例如,在轻工领域,只保留了对烟草行业的核准事项,旧目录中的纸浆、聚酯、制盐、糖等全部改为备案制。 

  二是此次修订在一些领域改进了管理方式。例如:在外商投资工业领域,由一律实行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保留了对限制类项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的核准,并全部下放至市、县(市)核准。新目录规定“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参照内资项目改为备案管理。 

  三是此次修订暂时保留了一些目前尚不具备取消和下放条件的项目。例如:在产能严重过剩领域,从当前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需要出发,对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核准权限暂未调整。 

  三、全面贯彻落实新目录的有关要求 

  《决定》强调,要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在具体工作上,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项目核准机关要认真落实《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的各项规定,按照谁核准、谁负责的要求,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确保国家和省下放的项目核准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同时,下放到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事项,其前置条件审查下放至市、县(市)同级有关部门,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权责一致地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和承接工作。 

  二是坚持质量和效率同步提升。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150号)“一般性审批项目办结时限总体缩短一半以上”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核准流程,压缩规划、环评、行业审核等办理时间,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对核准项目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将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作为办理核准前置条件手续的条件。 

  三是坚持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有关部门要注重规范和引导,建立健全纵横协管的调控和监管联动机制,强化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等调控手段,加强重点环节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工业项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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