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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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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2014-10-08 14:58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11-01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虎城

                              主    任   徐绍史

                                 2014年9月22日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 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三条  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餐饮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餐饮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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