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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9   作者:产业投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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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建立和规范我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文件精神,我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建立和规范我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项目适用本办法: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报国家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的且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较大影响、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深入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历史背景,充分征询项目建设地点周边相关群众和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和诉求,重点查找政策规划、征地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生态环境影响和工程款支付等潜在风险点,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和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工作,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六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风险分析依据。重点阐述编制分析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项目单位通过调查收集获得的相关资料。

  (二)风险调查情况。重点阐述项目单位开展风险调查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方法,周边群众和利益相关方的主要意见和诉求,项目所在地的历史矛盾和社会背景,以及媒体对项目的舆论导向及影响。

  (三)风险估计情况。重点阐述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因素、梳理分析主要风险因素,估计各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事件及其发生的时间、概率、影响范围和潜在后果。

  (四)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重点阐述针对主要风险因素研究提出的防范化解措施,明确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责任主体、具体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

  (五)采取措施后的风险等级判断。重点阐述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各主要风险因素变化对比,作出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风险等级判断。

  (六)风险分析结论。重点阐述项目的主要风险和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提出风险等级建议和落实防范和化解措施的有关建议。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提交相应的评估主体,由评估主体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等影响极小的单纯购置技术设备更新改造、不新增建筑面积且不改变原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维修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可暂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

  第八条 地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下同)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其中跨县(市、区)的项目,由项目各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分别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

  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中央单位(企业)驻苏机构报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其中跨区域的项目,由项目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分别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对于情况较复杂、评估论证难度较大的项目,评估主体可以组成由政法、经信、综治、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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