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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延续、遗失补办、撤销、撤回、注销规定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延续、遗失补办、撤销、撤回、注销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00/2014-00015
主题分类:建设规划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规划局: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常规规[2014]3号 发布机构: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2014-10-29 发布日期:2014-11-03
内容概述: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行政许可的延续、遗失补办、撤销、撤回、注销等作出规定
常州市规划局
常规规[2014]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延续、遗失补办、撤销、撤回、注销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基层单位:

    现将《常州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延续、遗失补办、撤销、撤回、注销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9日

    

常州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许可

    延续、遗失补办、撤销、撤回、注销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行政许可的延续、遗失补办、撤销、撤回、注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本局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限性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同时确定延续期限,延续期限不得超过原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临时建设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行政许可的遗失补办,由被许可人向本局提出,按照原行政许可内容办理。

    申请人提出遗失补办申请前,应当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常州规划网上刊登遗失公告,载明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原证件名称及许可证号,并载明“若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常州市规划局反映”。

    公告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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