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保障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托单位,是指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具有科学基金管理资格并予以注册的单位。
依托单位的注册、履行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监督、保障等职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监督、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依托单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变更以及注销;
(二) 指导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和组织培训;
(三) 监督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四) 其他与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申请人申请科学基金资助;
(二) 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 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