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授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常州市2015-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州市2015-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省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采购目录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为2015年-2016年。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市级投融资主体单位(包括纳入投融资主体单位管理的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使用除经营性收入以外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无论是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经批准自行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1.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委托在财政部或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的本地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财政及有关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自行采购)按要求项目签订合同后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3.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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