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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21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158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2014-12-04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5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常州市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执行核准制的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市政府发布的《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常州核准目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界定核准权限。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常州核准目录》中明确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和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和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市和辖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发展)、经信部门,按照投资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应从国家安全、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六条  项目的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
  (一)应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二)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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