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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

 

信息名称: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4-0010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经信委: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文件编号:常经信投资[2014]367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产生日期:2014-12-10 发布日期:2014-12-18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我委切实进一步做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管理工作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常经信投资[2014]367号
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国务院10月31日印发了《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下简称“《目录(2014年本)》”),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基础上再次大幅减少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范围。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省经信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苏经信投资〔2014〕78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目录(2014年本)》内的技术改造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2014年本)》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2014年本)》执行。
  二、《目录(2014年本)》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除省级政府、市级政府核准项目外,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进行核准,如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按《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进行核准,如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四、对此次目录调整中涉及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按照《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要求,备案权限按属地原则进行划分,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省经信委备案;跨辖市(区)行政区域的技术改造等投资项目由市经信委备案;其余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或核准新增产能项目。对不新增产能的项目,各地必须要在严格执行工信部制定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和我省产能过剩行业产能减量置换方案等文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或核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一律不得备案或核准。对依规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要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技术改造投资主管机关要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强相关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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