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1 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您好,欢迎来到智慧通企业创新管理服务网!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家级 >> 税务总局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 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  
  • 税务总局修订出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 【字体: 打印本页
  •   作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税务行动”之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签发第34号税务总局令,公布了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在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据了解,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推动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早在2001年2月17日,税务总局就印发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十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实践和制度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取得了丰富经验,税务总局决定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在省以下税务机关正式实施。
      据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重大税务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影响,因此,这类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经各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同时,健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也是税务总局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监督、规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权。
      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成员改以往的部门负责人个人制为单位制,有利于发挥业务部门的集体智慧,确保及时审理重大税案。
      重大税务案件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书面审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会议审理。无论书面审理还是会议审理,审理意见均须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由稽查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对审理流程的严格控制,能够有效避免久审不决的问题,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订中最显著的特点是贯彻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依法决策机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说,《办法》修订过程中,通过调研会、座谈会、协调会、书面函件、专题会等形式,多次听取基层税务机关、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通过政府法制信息网和税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合理意见均予采纳。
      《办法》突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让纳税人充分陈述申辩、举证主张;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将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 客服热线:0519-83297678 18001502158 18994758929 传真号码:0519-83297678
    主办:常州智慧通创新创业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10室 邮编:213000 苏ICP备11078573号
    技术支持:易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