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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农业机械社会化维修考核奖补办法(试行)》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机械社会化维修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4-00092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农委: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4〕99号 发布机构:市农委
产生日期:2014-11-28 发布日期:2014-12-12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机械社会化维修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执行。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文件
常农发〔2014〕9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农业机械社会化维修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现将《常州市农业机械社会化维修考核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农业机械社会化维修考核奖补办法(试行)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

常州市农业机械社会化维修考核奖补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提高农机维修保障能力,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导向作用,培育一批能力强、管理好、服务优的农机维修示范点,更好地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从事社会化维修服务的一、二、三级农机维修点。考核的维修机具类型主要为乘座式插秧机、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 农机维修点是指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农业机械社会化维修的经营主体(服务组织)。

    第四条 农机维修考核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做到程序规范,阳光操作。

    第五条 依据维修服务能力,对全市从事社会化维修的农机维修点进行分类分级考核。

    第六条 鼓励辖市(区)结合本地农机化发展形势,出台相应的农机维修发展扶持政策。

二、考核内容

    第七条  证照齐全。《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醒目位置,维修、技术和质检人员有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设施良好。应有符合相应条件的维修场地、维修仪器、量具、工具和清洗、修理及试验检测设备。农机进出道路通畅,防火、防盗、防尘和防腐蚀等措施符合要求。

    第九条 规范管理。维修操作规程、收费标准、人员职责、服务承诺、质量投诉等制度公布上墙,公开维修电话,按规定如实填写《农业机械维修记录》,建立维修台账。

    第十条 诚信经营。所进零配件有质量保证,购货合同、票据、产品合格证书齐全,维修配件分类存放,妥善保管。诚信经营,维修质量良好,两年内未发生维修质量责任事故,无违法经营投诉和不良事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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