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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公告 | |||||||||||||||||||||||||||||||||||||||||
常州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公告
发布日期:2014-12- 25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和《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自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发卡企业类型,分别到省、市、辖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手续。
按规定,发卡企业必须执行“三项制度”:①实名购卡—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超过1万元不记名卡均要实名登记,②限额购卡—单张记名卡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不超过1000元,③非现金购买—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或个人5万元以上均不得使用现金。并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其中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其他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现将已在我市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名单及存管资金情况予以公示。未达到存管资金要求的发卡企业,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进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将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罚。
监督电话:85681255,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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