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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申报2015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2014-12-31 16: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2015年商贸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商贸流通行业标准化建设水平,按照《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 5号)和《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流通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30号)要求,现就申报2015年商贸流通行业标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立足行业,服务发展。紧密结合各行业发展实际,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流通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流通产业竞争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增强标准的导向性、实效性与科学性,为商贸流通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突出重点,满足急需。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提升的基本要求,统筹安排流通领域各类标准布局与优先次序,推动标准体系由产品标准为主向以管理标准、服务标准、技术标准为主转型,加大急需行业标准制修订力度,优先安排与重要国家标准相配套、为内贸流通重点工作提供支撑以及有明确标准体系的系列标准。

(三)精心筛选,确保质量。按照《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筛选推荐标准项目,避免同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雷同或矛盾,提高标准立项的科学性和质量水平。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根据流通行业标准体系建设现状,确定2015年标准制修订项目优先领域为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居民服务、绿色流通、农产品流通、特殊行业管理、零供关系管理、商业网点规划管理、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商业信用、重要商品流通与管理等。 

(二)按照《流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要求,申报单位将所申报项目根据行业属性分别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对行业归属不明确或涉及2个以上司局职能的项目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行业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申报单位应先交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汇总、审查和申报。

(三)申报单位承担已立项标准项目满两年尚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再提出新的标准申报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准备申报材料(含纸制文件和电子版)。各单位要认真报送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说明、流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流通行业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其中,申报说明要详细介绍标准项目内容、相关领域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现状和数量、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促进行业发展的预期效果等。

(二)按时上报。相关申报材料请于2015年1月23日前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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