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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
索 引 号:014000319/2014-00283 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意见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12月30日
名  称: 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
文  号: 苏政发〔2014〕13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

  

  苏政发〔2014137

   

  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开发区(指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下同)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受经济发展阶段影响,部分开发区仍存在相当数量的高危企业,不少属于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精神,深刻吸取昆山“8?2”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全面提升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现就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设置

  全省开发区原则上要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依法或经授权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综合设置监管部门的,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也可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发区派驻安全生产监管分局,统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监管执法工作;有条件的开发区可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实行综合执法的开发区,可由综合执法局内设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二、充实监管力量

  开发区管理机构要调整充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配足配强具有执法资格条件的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使之与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适当调剂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向开发区倾斜。国家级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9人,省级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不少于5人,并按照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分布、驻区企业数量、经济总量等合理增配监管执法人员。

  三、加大安全投入

  开发区管理机构要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将其足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开发区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宣传教育、应急管理、表彰奖励、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改,以及政府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等,并确保专款专用。严格落实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配备标准,保障安全监管工作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通讯、执法检查、安全防护、应急救援等设施装备,车辆配备必须满足监管执法的需要。

  四、提升人员素质

  开发区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把政治思想过硬且具备较强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严格人员选拔标准,优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知识结构。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新录用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相关专业背景。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监管人员须经监管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行安全监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合理安排职位和岗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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