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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23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常政规〔2014〕16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4-12-25 发布日期:2014-12-31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规〔2014〕16号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
    (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
    (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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