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 (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 (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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