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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总局令161号)


16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1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41日起施行。

   

                                                                                              2015215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公章印模;

(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第七条 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

第八条  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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