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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第36号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发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5年3月17日

承担ISO中国国家成员体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ISO中国国家成员体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及与ISO和IEC中央秘书处的联络;
(三)协调和指导国内各有关行业、地方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四)指导和监督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工作,设立、调整和撤销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审核成立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审核和注册我国专家参加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组;
(五)审查、提交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确定和申报我国参加ISO和IEC技术机构的成员身份,指导和监督国际标准文件投票工作;
(六)审核、调整我国担任的ISO和IEC的管理和技术机构的委员、负责人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并管理其日常工作;
(七)申请和组织我国承办ISO和IEC的技术会议,管理我国代表团参加ISO和IEC的技术会议;
(八)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化培训和宣贯工作;
(九)其他与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参加ISO和IEC国际标准化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承担机构建议,支持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指导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对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跟踪研究,以及国际标准文件投票和评议工作;
(三)指导、审查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国际标准化培训和宣贯工作;
(五)每年1月15日之前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本行业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工作情况;
(六)其他与本行业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方面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推动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方面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组织跟踪、研究、分析与本行政区域经济贸易发展密切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优势和特色,组织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和新技术工作领域提案的建议;
(四)提出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承担机构建议,联系并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
(五)定期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工作情况。
第六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具体承担ISO和IEC技术机构的国内技术对口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照ISO和IEC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负责对口领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规划、协调和管理,跟踪、研究、分析对口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二)根据本对口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需要,负责组建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由该对口工作组承担本领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各项工作,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的成员应包括相关的生产企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高等院校、消费者团体和行业协会等各有关方面,所代表的专业领域应覆盖对口的ISO和IEC技术范围内涉及的所有领域;
(三)严格遵守国际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分发ISO和IEC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和文件资料,并定期印发有关文件目录,建立和管理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草案文件、注册专家信息、国际标准会议文件等国际标准化活动相关工作档案;
(四)结合国内工作需要,对国际标准的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协调并提出国际标准文件投票和评议意见;
(五)组织提出国际标准新技术工作领域和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建议;
(六)组织中国代表团参加对口的ISO和IEC技术机构的国际会议;
(七)提出我国承办ISO和IEC技术机构会议的申请建议,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八)提出参加ISO和IEC技术机构的成员身份(积极成员或观察员)的建议;
(九)提出参加ISO和IEC国际标准制定工作组注册专家建议;
(十)及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参加ISO和IEC国际标准化活动国内技术对口工作情况报告表》(附件2);
(十一)与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保持联络;
(十二)其他本技术对口领域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管理
第七条 设立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原则:
(一)设立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与ISO和IEC技术机构相对应,ISO和IEC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不自动成为其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
(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原则上由本专业领域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承担,没有对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本专业技术实力强、具备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等单位承担。
第八条 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熟悉国际标准化工作程序和较好英语水平的工作人员;
(四)有专门机构及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
(五)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相关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 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设立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质审查、批复和成立,具体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企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及高等院校等,均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申请,并报送《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申请表》(附件3);
(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提出承担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查;
(三)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申请,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书面批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社会经济发展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迫切需要的,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四)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未履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职责,没有正常开展工作或工作开展不力,对口国际标准化工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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