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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维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常州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数据库维护管理,是指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对列入市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的行政权力,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数据录入、动态调整、休眠、激活、挂起、解挂等操作的行为。
    第三条  市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的维护管理,由市政务平台运行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审定;各进网单位负责将经过市政务平台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的行政权力纳入市政务平台管理。
    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市政务平台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行政权力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务平台运行管理联席会议授权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政管办对市各进网单位录入市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市编办负责行政权力数据库权力事项的清理和审定,承担具体审核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权力数据库权力事项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建议。
    市政管办负责审核行政权力事项内外部运行流程图,负责行政权力流程挂起、解挂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  市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晰、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数据录入与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各进网单位将需录入市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的信息报送市编办,由市编办会同市法制办、市政管办按各自职责审核确认后,将权力事项纳入平台运行。
    第七条  市各进网单位录入市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包含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型、实施主体、实施依据以及行政权力内外部运行流程图、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
    市各进网单位录入行政权力数据库的权力信息与网上实际运行的权力信息应当一致。
    第八条  权力事项名称应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权力名称、权力内容、权力范围相一致;一个权力名称原则上只对应一项具体的行政权力。
    第九条  实施主体应当明确说明是法定主体、授权主体或委托主体。属委托主体的,同时标注委托方;同一权力依法有几个单位负责实施的,列明共同实施主体。
    第十条  实施依据应当包括依据名称、发布机关和时间、修订情况及具体条款内容。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规定不一致的,以位阶高的为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和处罚有交叉规定的,在依据中同时列举。
    第十一条  市各进网单位录入市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的外部运行流程图应当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要求、办理时限、相对人权利、监督制约环节、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流程图覆盖行政权力运行从申请或立案到办结的关键步骤和环节。
    市各进网单位录入市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的内部运行流程图应当在行政权力外部运行流程图基础上,把外部法定流程中规定的步骤和环节,细化到本单位内部的办理岗位,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时间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市各进网单位录入市政务平台行政权力数据库的自由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细化自由裁量等次。
    第十三条  进入市政务平台运行的行政权力,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者机构改革等情况的发生致使行政权力信息发生变动的,市各进网单位应及时申报对相应行政权力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发生变化需要动态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者调整确定后的10日内通过市政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市编办收到申报单位的申请后,会同市法制办、政管办审核确认,在7日内作出准予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决定;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决定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7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需对行政权力的预警纠错、实时监控等行政监察内容进行动态调整的,由市监察局负责受理与审核。
    第三章  行政权力休眠与激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休眠,是指进入市政务平台运行的行政权力,因实施主体三年不使用,经市政务平台运行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同意,暂不将该行政权力纳入平台监察监督范围的一种行政权力运行处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激活,是指行政权力休眠的原因消除后,该行政权力重新纳入市政务平台监察监督范围的一种行政权力运行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申请行政权力休眠的进网单位,通过市政务平台中的动态调整模块进行申报。
    申报单位申请行政权力休眠的,需注明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编码、申请休眠事由和依据,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编办。
    第十九条  市编办收到申报单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休眠或不予休眠的决定;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决定期限。
    第二十条  经审核准予休眠的行政权力,通过市政务平台相应调整该行政权力的监察监督功能。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权力休眠原因消除后,该行政权力的申报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务平台中的动态调整模块进行申报激活。
    市编办在收到激活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将该行政权力激活。
    第四章  行政权力流程挂起与流程解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流程挂起,是指进入市政务平台运行的行政权力,因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流程的特别规定或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形的发生,需增加部分环节的中止功能,对该行政权力办理时限暂停计算的一种行政权力流程运行处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流程解挂,是指行政权力流程挂起的原因消除后,该行政权力办理时限重新开始继续计算的一种行政权力流程运行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增加行政权力流程挂起功能的进网单位,通过市政务平台中的动态调整模块进行申报。
    申报单位申请增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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