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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08 浏览次数: 4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结合常州市实际,常州市政府发布了《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核准目录,同步下放项目相应审批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附件: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常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省管河流、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辖市(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管河流、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辖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跨市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10兆瓦以上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省(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省200千伏及以上项目、跨市110千伏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高速公路增设互通及连接线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普通省道网项目、跨市项目、涉及收费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辖市(区)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辖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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