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局令第28号) |
此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 |
2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
3 |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此项为“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
4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
国家发改委 |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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