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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委托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第22批)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委托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第22批)的批复

 
 
商贸函〔2014〕374号
 
商务部关于委托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第22批)的批复
 
河北省商务厅、吉林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商务厅、江苏省商务厅、浙江省商务厅、宁波市外经贸局、安徽省商务厅、江西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厅、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云南省商务厅:
    你们关于申请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进一步下放到下属商务主管部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委托河北省枣强县商务局等244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名单附后,以下称第22批备案登记机关)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二、为保障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商务部将委托相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第22批备案登记机关进行政策与业务培训、发放备案登记专用章、协助提供网络与技术支持服务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第22批备案登记机关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商务部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经检查不合格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将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或收回委托。
四、第22批备案登记机关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指导、督查和监管责任,对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上报。
 
附件:第22批备案登记机关名单
 
                   2014年7月2日
 
 
 
 
 
 
 
 
 
 
附件
第22批备案登记机关名单
(江苏省8家)
 

常州市新北区商务局
常州市武进区商务局
苏州市姑苏区商务局
南通市崇川区商务局
南通市港闸区商务局
南通市通州区商务局
扬州市广陵区商务局
扬州市邗江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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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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