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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6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5-00588 分类:  环境科技及其管理信息\环境标准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15年06月10日
名  称:  关于征集2016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文  号:   环办函[2015]935号 主 题 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5]935号


关于征集2016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6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项目参与人员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承担过国家环保标准项目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项目负责人的人员,没有出现过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保证高质量完成标准项目任务和项目相关材料(如编制说明、评估报告、体系设计报告等)的编写工作,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能达到出版要求。

  (五)承担监测方法标准的单位应通过计量认证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已经建立并实行了较为完备的监测工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制度,具备开展标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试剂等实验条件,能够按时、按要求完成标准验证工作,保证验证结果客观、真实。

  (六)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3年,经费预算根据项目任务实事求是申报。

  (七)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同一项目。

  (八)正在承担标准项目10项以上(含10项)的单位(环境保护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或者正在承担标准项目2项以上(含2项)的个人,2016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评审。

  二、承担单位征集和确定方式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请项目申报单位对照 2016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见附件1),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于2015年6月22日前将申报表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件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科技标准司将组织申报单位答辩,经专家质询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时间、地点另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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