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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5-06-19
文  号:

主 题 词:

来源:江苏省人 社厅网站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2006726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省政府第31号令>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卫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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