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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武经信发[2015]48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发〔2014〕12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明确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武进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进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附件

武进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发〔2014〕120号)文件精神,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健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设立武进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经信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组织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注册地在武进区内、具备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质、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在武进区各乡镇建立、推进“资托贷”和“资管保”等融资担保新模式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鼓励做大。新设立(2014年1月1日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最高按照实收资本的1%,予以奖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年度为区内中小企业(政府平台除外)担保余额月均放大倍数,1-2倍部分按照不高于担保余额0.1%核定专项资金奖励金额;2-3倍部分,按不高于0.5%核定专项资金奖励金额;超出3倍的部分,按照不高于超出部分的1%核定专项资金奖励金额。前述专项扶持资金按分段累计计算后予以奖励。

   (二)风险帮控。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按法院判决等有效文书且确定已经代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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