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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2日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
一、共、伴生矿产资源1.1油母页岩页岩油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70%
1.2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100%
1.3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乳化油调和剂、防水卷材辅料产品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70%
二、废渣、废水(液)、废气2.1废渣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70%
2.2废渣水泥、水泥熟料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70%
2.3建(构)筑废物、煤矸石建筑砂石骨料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50%
2.4粉煤灰、煤矸石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2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30%以上,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90%以上。50%
2.5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电力、热力1.产品燃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50%
2.6氧化铝赤泥、电石渣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二次废渣。50%
2.7废旧石墨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石墨增碳剂1.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50%
2.8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电力、热力1.产品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100%
2.9退役军用发射药涂料用硝化棉粉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50%
2.10废旧沥青混凝土再生沥青混凝土1.产品原料3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再生沥青混凝土》(GB/T 25033-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50%
2.11蔗渣蔗渣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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