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15年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也是文化行政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一项实质性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海关、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认定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本地区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请材料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宣传力度,结合当地动漫产业发展的新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时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备。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须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省级认定机构初审意见,并附有书面推荐函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书面同意函(或由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行文上报)。根据工作安排,2015年暂不开展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申报工作。
请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至国家图书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北区西北门,国家图书馆信息技术部(企业认定)收,邮编100081),逾期不再受理。有关表格电子版可在文化部网站下载。
三、积极主动,履行监督年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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