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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177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5〕104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5-08-20 发布日期:2015-08-27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10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常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委《关于深化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及辖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
  铅、铬、汞、镉和砷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可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今后增加上述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则增加的污染物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情况相挂钩,对上一年度未完成总量减排目标和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地区,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二、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需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自收到总量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或初审意见。
  (三)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区域内上年度企事业单位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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