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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财会〔2015〕5号
发布日期:2015-08-31  字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6号)和《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4〕69号)精神,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原则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辖市、区财政局负责办理本辖区范围内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领、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变更、年度报备、撤销、注销等具体事项。各辖市、区财政局要加强窗口建设,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规范办理流程,确保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严格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流程

    (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辖市区财政局作为代理记账审批机关,必须严把设立审批关。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单位,应到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所在地的辖市、区财政局办理设立审批。除具备设立的基本条件外,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附报材料。辖市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基本条件和附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批准的,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依法不予批准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变更。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业务负责人的,应当自原业务负责人离岗或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办公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办公场所之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后,审批机关应重新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收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许可日期以新的许可证颁发日期为起始时间。

    (三)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行年度报备制。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辖市区财政局报备,辖市区财政局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材料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代理记账资格,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营业范围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5月30日前,辖市区财政局将报备汇总材料报送常州市财政局。年度报备结束后,市财政局将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报备结果。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具体事项参照常州市财政局对外公布的办理指南与流程规范办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提升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围绕监管、自律、规范和发展,创新监管思路,加大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提高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各辖市区财政局应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自身会计业务及代理会计业务执行会计制度情况。检查方式采取条线检查和委托中介检查相结合。根据检查结果,辖市区财政局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各辖市区财政局要结合会计继续教育,加强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专题业务培训。针对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特点和知识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业务培训;要通过现场经验交流、案例教学等形式,树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先进典型,交流执业经验,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不断提升执业水准。

            常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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