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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7号)


167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57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111日起施行。

 

 

    

                                                                               2015914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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