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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 | ||||||||||||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武科发〔2015〕17号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工业与科技环保服务中心、开发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5年7月16日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常州市武进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科发[2014]18号、武财工贸[2014]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到项目申请验收前,为保证项目按合同执行对项目所进行的管理工作;验收管理是指项目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后,对项目所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纳入区级科技计划管理的合同类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区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区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主管部门是指对项目有推荐、管理权的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是开发区科技局,镇是科技科,区属单位是其接受管理的区部、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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