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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武科发〔2015〕17号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工业与科技环保服务中心、开发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5年7月16日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验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武进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常州市武进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科发[2014]18号、武财工贸[2014]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到项目申请验收前,为保证项目按合同执行对项目所进行的管理工作;验收管理是指项目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后,对项目所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纳入区级科技计划管理的合同类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区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区级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主管部门是指对项目有推荐、管理权的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是开发区科技局,镇是科技科,区属单位是其接受管理的区部、委、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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