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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众创集聚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众创集聚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科高发2015223
 
各省辖市科技局(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苏办发〔2015〕34号)精神,鼓励各地加快集聚创新创业资源,推动创业孵化集聚化、特色化发展,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方案》(苏科高发〔2015〕180号)要求,现就开展众创集聚区建设试点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众创集聚区主要围绕创业企业培育,降低创业风险、门槛和成本,形成创业资源集中、创业机构集聚、创业服务完善的良好创业环境,以要素集聚促进财富集聚,为体系化、特色化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众创集聚区主要分为以众创空间为特色的集聚区和以创业企业为特色的集聚区两种。
     申请众创集聚区建设试点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形成明确的集聚形态,以服务科技创业为目标,制定可行的建设试点方案,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清晰的四至边界,土地使用应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3、设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所在地政府重视众创集聚区建设,已出台支持众创集聚区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5、以众创空间为特色的集聚区,需依托科教资源富集区建设;区内已建有一定数量的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集聚了一批科技创业型项目或企业,以及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尤其是天使投资、财务服务、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技术交易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6、以创业企业为特色的集聚区,需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运用“互联网+创业”等新模式建设;区内集聚了一批特色创业企业或人才,以及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融资担保、知识产权服务、培训辅导、商务物流等服务机构,建有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组织申报
    1、众创集聚区建设试点的组织推荐工作由省辖市科技局(科委)、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省辖市科技局(科委)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大工作力度,鼓励和支持所辖地区申报众创集聚区建设试点。
    2、不在国家高新区内的众创集聚区,其运营管理机构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建设试点申请,经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后,上报省辖市科技局(科委),省辖市科技局(科委)统一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国家高新区内的众创集聚区,其运营管理机构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建设试点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
    3、申报众创集聚区建设试点须提供以下材料:众创集聚区建设试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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