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苏环办﹝2015﹞250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7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环发〔2015〕3号,以下简称《审批目录2015年本》)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政放权,经省政府同意,对《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未列入《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涉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我厅负责。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应由现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报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仍由我厅继续办理。
六、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我厅上报辖区内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情况。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0日